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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物命名11月10日起先备案 不得使用人名

2013年10月22日 13:4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1月10日起施行。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功能的建筑物在开工建设前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按照《办法》规定,建筑物名称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等。

  在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按照公布的命名标准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名称备案,其他区(市)县的建筑物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名称备案。(记者 刘春梅)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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