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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将空气质量管理纳入政绩考核

2013年10月22日 14:18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各地的空气管理要接受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而且拟纳入各地的政绩考核。昨日,省环保厅消息,《福建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百姓意见可于10月31日前反馈该厅。 电话:0591-88367136,88367051(兼传真);电子邮箱:kjc@fjepb.gov.cn

  试行草案称,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而不是PM2.5。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开始参照设区市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优秀(A≥85)、良好(75≤A<85)、合格(60≤A<75)和不合格(A<60)4个档次。数字单位均为微克/立方米。

  为什么不要求监测PM2.5呢?据解释,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不同,《大气十条》只要求我省控制PM10浓度,未对我省提出细颗粒物(PM2.5)硬性指标;我省目前只有福州、厦门、泉州三个设区市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其他设区市不具备监测能力,没有PM2.5浓度的本底数据。

  环保部与我省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7年,我省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拟将我省PM10浓度削减指标定为5%。

  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省对设区市的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设区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10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

  【链接】

  全省八市PM10达二级标准

  2012年,全省PM10浓度年均值为61微克/立方米,其中福州市60微克/立方米,厦门市55微克/立方米,莆田市52微克/立方米,三明市66微克/立方米,泉州市59微克/立方米,漳州市65微克/立方米,南平市56微克/立方米,龙岩市76微克/立方米,宁德市57微克/立方米。

  全省9个设区市除龙岩市外,其他8个设区市PM10浓度均可达到二级标准要求(PM10浓度年均值≤7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 (福州站记者 张小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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