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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与网友游玩被逼卖淫 上网找网友报警获救

2013年10月23日 11:15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不满16岁的少女小红(化名)与网友阳某相识后一起到广西桂林游玩,结果在阳某的威胁下,不得不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卖淫,最终她在好心网友的帮助下报警,经过长沙民警解救逃离了阳某的魔爪。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阳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小红还不满16岁,平时喜欢上网。2012年3月左右,她在网络上认识了1986年出生的阳某,一来二去,大家熟悉起来。到了2012年4月上旬,阳某经与他人商议,决定以带小红去广西桂林游玩为名让其卖淫。小红不疑有他,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几个人在桂林游玩了两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后,阳某原形毕露,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进一步强迫。因害怕家人知道,小红被迫写下保证书。

  2012年5月3日,阳某带着小红来到长沙,在车站中路“金苹果”市场附近的小旅馆强迫其卖淫多次,非法获利1000余元。又过了几天,小红实在不堪忍受,决定通过手机上网聊天,要网友帮忙报警。5月6日,公安民警赶到宾馆门口将阳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阳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记者 李广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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