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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晚报:消费者和商家都要用好“后悔权”

2013年10月23日 13:55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按照惯例,经过3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可能获得通过。草案针对“网络时代的消费”作出“与时俱进”的修改,成为这次修改消保法的亮点。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涉及的内容和条款有很多,但其中最为引起公众关注的,就是关于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规定。所谓网购“后悔权”,具体的法律解释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网络商家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在有效期限内给予退货。很显然,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商家的经营行为,都会产生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因此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与肯定。但是在“消保法”于今年4月和8月的两次审议过程中,“后悔权”也引发了不少网络商家的担忧。一方面,商家担心有些不宜退货的商品被退货以后,可能无法二次售卖,给自己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就是网购退货的运费问题,如果退货运费也由商家来承担,这显然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而“消保法”的三审稿,对以上这些存在争议的地方都做了具体而细化的规定,比如单列了不宜退货的商品;比如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尤其是“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规定,等于是把商家担忧的“无条件退货”变成了“有条件退货”,增加了消费者退货的成本,这就大大降低了个别消费者恶意退货,导致商家不堪重负的可能性。

  对于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首先需要消费者自己要理性对待,不可乱用滥用,否则就会给网络商家带来无谓的损害,破坏正常的网购秩序和市场。与此同时,商家同样也要用好“后悔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当消费者网购的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上的时候,按照规定,应该由双方当面开箱验货,确认货物准确无误,不是假冒伪劣之后,再签字收货。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商家对“开箱验货”都缺乏积极性,认为这是给自己的工作添麻烦,所以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鲜有快递员主动开箱验货的。

  但是现在有了“后悔权”之后,商家要想避免消费者频繁使用“后悔权”退货,那么就应该要求和自己合作的快递公司人员主动当着消费者的面开箱验货,以确认货品的准确无误,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者的退货率,减少给商家带来的麻烦和损失。(苑广阔)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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