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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止幼女遭性侵更大责任在父母身上

2013年10月25日 08:5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让幼女远离性侵,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意见》落实了学校的部分责任,但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未有涉及。

  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七种情节须从重处罚,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这个《意见》对于云南省大关县官员郭玉驰强奸幼女案的受害者家属来说,无异于“及时雨”。8月24日晚,郭玉驰将一名4岁幼女强奸。9月24日,大关法院一审判处郭有期徒刑5年,不赔偿。受害人家属申请抗诉,县检察院认为,“量刑适当”,不予抗诉。事件曝光后,引起公众极大愤慨。身为官员,强奸4岁幼女,禽兽不如,天理难容,不从重处罚已经“不足以平民愤”,获刑5年且不赔偿,这种判决,简直是在拿法律开玩笑!

  一段时间以来,强奸、猥亵等性侵幼女犯罪不断,对幼女施暴者的身份也各异,从官员、商人、教师到老人、流浪汉皆有。频频出现“欺负”小囡囡的“坏叔叔”,手腕不够硬、惩治不得力是为至要。强奸4岁幼女,要在美国,犯罪分子可能将牢底坐穿;要在韩国,可能被化学阉割;可郭玉驰只领五年刑、不赔偿,这种刑罚何来震慑力?说到惩治不力,除了法律疏漏,很多时候是人为故意,司法者被金钱俘虏,或受权力左右,导致执法出现偏差。四部门出台的《意见》,体现“最高限度保护”与“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压缩了法官的部分自由裁量权,细化从重处罚的几种情节,对法官量刑有重要指导意义。

  提及法律疏漏,不能不说“嫖宿幼女罪”。这个刑名本为保护未成年少女而设,因为对嫖客来说,嫖宿未成年“失足妇女”比普通的嫖娼行为性质更严重。但在实践中,它往往成了一些人的“脱罪通道”——将罪行更重、顶格死刑的“强奸罪”降格至量刑五至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处理。法律本身有瑕疵,又被执行者放大,公众对“嫖宿幼女罪”意见很大,《意见》未涉及。下一步是否考虑取消该刑名,将性侵幼女统一纳入“强奸罪”?

  对幼女遭性侵的责任归咎,施暴者当然最大,尤其是幼女年龄特别小、缺乏基本辨识与防患能力的条件下,其主观过错就越严重,强奸归责原则就越严格。其次是父母、学校等监护人,因为他们的信息是完全的,他们的注意义务是事前的、主动的,对防止幼女遭受性侵的成本也最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让幼女远离性侵,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在这方面,《意见》进一步落实了学校的部分责任,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性侵,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属向学校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未有涉及。

  防止幼女遭性侵,更大的责任在她们最重要的监护人——父母身上。从遭受性侵的风险人群分析,留守儿童、单亲孩子等父母监护不足的孩子成为高发人群。第一道“关卡”失守,给“坏叔叔”入侵制造机会,因此法律必须还原父母的监护责任,对监护不力的父母进行问责,不能因为他们是受害人而让法律“打白条”。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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