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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德行义举应有合理的补偿

2013年10月25日 15:09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新华社刊发长篇通讯,再次聚焦《楚天都市报》“摩的司机还钱领赏”报道和拿10万元赏金的争议,呼吁“呵护每一丝善意”。多位法律界人士谈到,如今拾到钱物归还或上交的人不多,能归还的比例极小。建议设立必要的奖励归还者的制度,促进更多的人归还失物。

  人人都会遗失钱物,能物归原主或交公,当然最理想。可是有的人能够拾金不昧,有的人做不到,这是一道至今还在求解的千古难题,于是“奖励”应运而生。

  既有道德肯定、又有一定金钱酬谢的“奖励”,当然会鼓励更多的人归还拾物。它不仅能减少失主损失,也能让拾物者向善而远离贪念,有利于道德成长。如完全忽视还物人应有的物质回报,有的人可能只要钱财不当雷锋,单纯的道德呼唤就可能失效。

  “子路受牛”所以受到孔子充分肯定,认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可以收下奖赏,因为这样“从今以后,鲁人必多拯人于溺矣!”孔子的卓越见解,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道德行为如果有了合理的回报补偿机制,将形成良性的激励效应,促使更多的人见义勇为。

  与见义勇为行为相比,归还失物没有危险,但同样是做好事,拿报酬也符合“道德回报”精神。青年杨立留学德国时,在克里斯托镇捡到装有几千欧元现金和信用卡的钱包,上交后悄悄离开了。小镇警局好不容易才把他找到,镇长打电话要他回镇领取500欧元的奖金和荣誉市民奖章——这是小镇历来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杨立感动地婉谢。镇长严肃地说:“你必须接受,因为那不仅仅是对你个人的认可,也是整个社会对每个善举的尊重。”

  “对每个善举的社会尊重”,说得多好。这种既有奖章也有奖金的尊重,还得到了制度的保证。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规定:失主应支付一定酬劳金给拾得人,比例5%到30%不等。这种“道德回报制度”就是为了鼓励人们拾金不昧,多行善举。

  相形之下,我们有些善行义举,虽然得到了精神尊重,却因缺少物质补偿而难以为继。甚至有的见义勇为者受伤牺牲,受益人却悄然离去,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不利于社会正义的成长。正是鉴于此,一些地方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见义勇为奖”。有的还规定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表达谢意、给予适当补偿。可惜这种有益探索还没有延伸到遗失物范围。

  我们无法强迫他人高尚,但至少应做到不让高尚者吃亏。必要的道德回报补偿制度,将赢来更多的善行义举,促进更多的人向高尚靠近。(萧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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