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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社会“最高限度保护”体现国家存在意义

2013年10月29日 11:16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公布3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案件之恶劣令人发指,社会反响强烈。

  不伤害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识,整合权力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现在直接体现为实实在在的国家手段。《意见》甚至带有法律宣言色彩,“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指导思想旗帜鲜明。这种国家重视也不单体现在法律层面。就在今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部门发布《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这是对教育领域的保护进行的全面部署。

  性侵案一再发生,其他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少,虐童案、挖眼案等等,无一不给人留下惨痛的记忆。毫无疑问,未成年人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也是自我保护能力最弱的群体,惟其如此,对他们的保护,能不能做到“最高限度”,能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安全“武装到牙齿”,是国家能力的体现。

  市场经济、社会管理当中,普遍的主张是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该干预的少干预,应当管理的要管好。在很多领域,国家就要退出,譬如政府向下放权,减少“作为”,顺任市场、社会的自然运转,成为“小政府”。但“小政府”不等于“弱政府”,不等于减弱国家力量。为什么性侵案一再发生?为什么因为惩罚、赔偿一次次出现争议,有那么多受害者受到了“二次伤害”?从这个背景看,国家的保护力量需要反思。法律有没有漏洞,日常的管理是否到位,其实很多问题是需要提前、及时考虑到位的。保护普通个体,是要彰显国家的强大力量,在这个领域,国家不能退出,是需要积极主动的强化责任,有所作为。

  现在国家层面的回应如此集中,态度如此鲜明,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受到了案件、社会影响的触动,或者说是一种事后的回应与跟进。国家深入社会层面,为所当为。全方位部署力量,综合考虑各种细节,把对社会、公民的保护提升到更高级别,各种努力体现为无所不用其极的努力,这本是现代国家应当主动积极展现的保护力量。

  通常情况下,国家设置了各种机构,各门类法律齐全,如果普通人受到了伤害,可以利用这些国家力量和资源寻求保护,譬如报案与受理,诉讼与司法审理,等等。但性侵案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伤害,孩子是完全的弱势,相对而言,这种国家保护力量显得被动。提升安全级别,完善法律及其适用,提供综合保护方案,等等,体现国家保护力量的前置、强化,是更积极主动的作为。

  国家保护社会、普通个体,要尽“最高限度”,从根本上体现国家存在的意义。(肖畅)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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