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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高可获44万余元奖励

2013年10月29日 14:5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后,本市见义勇为人员抚恤金及奖励标准将不再固定不变。昨天,市民政局、教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奖励将根据全国及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今年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高可获得44万余元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也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

  按照该意见,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奖励标准: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的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记者了解到,在2006年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市政府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的一次性奖金额度为20万元,市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褒扬金也是20万元。根据新规,2012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69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最少为36469元;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奖励为36469元×8=291752元,较20万元有大幅提高。再算上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10万以及部分区县的5万奖励,今年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高可获得441752万元。

  《意见》中还进一步落实了抚恤政策,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如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因公牺牲的,还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也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如不属于这些情形,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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