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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银行有义务保护个人信用隐私

2013年10月30日 11:36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互联网个人信用查询试点扩大,污点保留五年忌盲目注销。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月28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日前发布的公告显示,从即日起,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原先的江苏、四川、重庆3个试点扩大至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等9个省市。

  笔者认为,在个人信用上网查询的同时,也要提高对个人信用隐私的保护力度,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护用户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对于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出现不实个人信用污点的应当问责。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被称为经济身份证。已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包含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信用记录乃是公民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是公民个人的信用权利,银行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近年来,确有不少银行只管“跑马圈地”忽悠客户滥办信用卡,并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责任。更为恶劣的是,一旦发生公民信用卡被冒名恶意透支事件,不少银行不是积极纠正错误帮助客户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而是有意推卸责任,找出各种理由搪塞刁难客户,确有把本该由银行承担的责任转嫁推给客户之嫌,严重损害客户的正当权益,也严重损害银行的诚信形象。

  从法理上讲,银行对于因其审查不严出现的公民个人身份被冒用的不良信用记录,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及时删除公民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必须明确公民个人信用记录遭受侵犯时的纠错救济程序。银行在征信管理中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信用权利。在西方征信发达国家,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依然偏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和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畅通个人对于信用记录拥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及便捷可行的救济渠道。

  银行方面无权推卸审查不严和征信失职的责任,建议银监会严格执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化对银行征信工作的监管,加大对信用卡审查失职的银行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决不允许银行推卸责任。(刘武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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