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档案丢失 难享社会保险待遇状告原单位
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年过六旬的张某遇到了麻烦,由于档案的丢失,他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某认为,这都是曾经的供职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因工作失误所致,于是,张某将甘肃政法学院告上法庭。昨日,兰州中院对此起劳动纠纷做出终审判决。
现年62岁的张某早在1978年就入职甘肃政法学院,成为一名职工。1985年3月,因私人原因,张某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申请时限为三年。学院很快批准了张某的申请。自此,张某再也没有回单位上班。转眼时间到了2010年,年满六旬的张某再次来到学院,要求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为时间已过去二十多年,张某的档案被遗失。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过程中,2012年3月,张某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争议的时间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年4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工资。
该案的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以张某的诉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
宣判后,张某不服,随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作为一所大学,应该有着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因学院的过失,导致自己人事档案丢失,致使自己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人身保障。张某诉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兰州中院在综合该案后认为,张某自1985年停薪留职以来,再未在该学院工作,至2010年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因档案丢失,双方发生争议,在此起争议中,张某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超过了时效,原审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关于张某反映丢失档案,影响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应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解决,法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