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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制度红线规范官员兼职任职

2013年11月05日 13:44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

  一些业务素质过硬而又心有余力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往往会选择到企业去兼职或任职,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与积攒的丰富经验,帮助企业在市场舞台上大显身手。只要他们廉洁自律,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利用原有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做法,发挥余热并实现自我价值,并无不妥。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退(离)休官员,或者违反规定在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或任职,或者从事着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者未向原所在单位报告、提交说明材料并征得同意。如此行为,弊端显而易见。从此前闹得沸沸扬汤的退休高官到上市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风波来看,事实上,企业高薪聘用退(离)休官员,看重的并不是“工作能力”,而是要借用退休高官长期仕途中累积下来的丰富人脉资源,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些人员在企业所谓的发挥余热,实际上游走在法律与纪律边缘的监管盲区。在这个灰色地带,权力余温极有可能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2010年出台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组部、中纪委近年来多次下发的文件,一直在尝试从制度上堵住那些政策缝隙,可惜的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效果总是不尽人意。令人欣喜的是,这次中组部印发的意见,虽然只是重申过去一系列规定的精神,但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制度红线,细分并明确了,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以及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任职的严格限制。这比以往相关规定更具操作性,“严禁”、“不得”、“不准”等词语替代“原则上”、“一般”等模糊词语,也体现了规定的严厉和刚性,有助于斩断利益输送链,防止公权力沦为一些违法违规者权钱交易的工具。

  当然,严格的规定只是一个开始。如何让规定落到实处,成为一种官员一想越轨就预警、一有越轨行为就惩戒的防范与追责制度,取决于这些不留弹性的限制与回避条款能否执行,是否到位。此外,完善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制度,还应该有各方监督托底,避免执行走形变样。(潘抒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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