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执行公务岂是滥配枪支的借口
2013年11月05日 13:49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针对日前广西贵港警察枪杀孕妇事件,当地警方称,警察胡某带枪协助湖南警方办案,属于执行公务。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6名负责人已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查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警察配枪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其二,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枪杀案发生当天,警察胡某虽然确实陪同侦办案件,但案发之前的五六个小时内,胡某的主要活动仅仅是下午4点多参加该镇一名老板的宴请聚餐,到了晚上快10点才离开,随后案件发生。这种背景下,仅以执行公务为由强调胡某配枪合理合法,显然说不通。
以“佩枪不喝酒,喝酒不佩枪”为主要核心内容的公安部五条禁令已发布整整10年,长期以来被视为是体现从严治警的铁的纪律。这种背景下,贵港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案依然还是发生了,这样的警察用枪酿成的悲剧,令人极为痛心。而要想从这一悲剧中充分汲取教训,显然不能止于追究当事警察的责任,更要穷究背后相关管理者的失职渎职责任。(湖北·楚一民)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