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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车盗消防公共用水 5米水柱升空打湿路人

2013年11月15日 13:5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11月14日,消防井中喷出5米多高的水柱,旁边的绿化车车身上印有“成都园林”字样。

  @华西都市报:昨日上午10点,成都府青路一段,一辆园林绿化车在消防井取水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水柱喷出,不仅殃及路过行人,还使路面产生积水,影响路人通行。事后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工程车的取水行为,属于私自盗水,这种行为不仅对消防设施造成安全隐患,还是对水资源的浪费。

  昨日上午10点,成都府青路一段的非机动车道上,突然喷起一股5米高的水柱。巨大的水柱形成“瀑布”,不但将过路行人淋湿,还使路面产生积水,影响路人通行。而这一切都是由于一辆园林绿化车在路边一处消防井取水,操作失误导致。

  经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该处并不是指定取水点,只是一处普通消防井。该工程车的取水行为,属于私自盗水。据介绍,今年以来该公司已经发现和制止了数百起盗水事件。屡禁不绝的工程车盗水,对消防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同时,也对水资源造成浪费。

  现场

  路边5米水柱淋湿过路行人

  昨日上午10点,成都市府青路一段,行人车辆来来往往,市民陈先生正骑车往单位赶。当他骑到府青路一段3号附近时,一股巨大的水柱伴随着水流呼啸声,突然从地底腾空而起,直冲向5米高空。陈先生躲闪不及,身上多处被打湿。同时水流很快在路面上形成了几十厘米深的积水,过路行人只有绕道而行。

  陈先生说,他回过神才发现喷出水的是一处窨井,一辆写有“园林绿化”的工程车停在井盖旁。

  见到水流如此高,该工程车驾驶员正在“瀑布”中,匆匆弯腰将水阀关停,重新盖上井盖后驾车扬长而去。“园林车在路边取水我理解,但整出这么大的水流,太浪费了。”陈先生说。

  调查

  采水点为消防井园林车盗用取水

  “这里根本就不是市政工程车的取水点!”昨日下午,成都自来水公司城北所的工作人员根据陈先生的提示,来到事发地。工作人员说,这里只是一处消防井,并不能为市政工程车辆供水,该工程车取水的行为属于盗水。

  该工作人员表示,有的市政车、工程车驾驶员为了图方便,自制了一套撬杆装备。洒水车没有水了,就地找个消防井盗用。“由于不是专门的取水口,经常会引起这种事故。”该工作人员称,将继续调查这类行为。

  回应

  已发现上百起盗水林园局:立即调查

  “我们也一直在查盗水的情况,但无法完全制止。”昨日,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陈先生介绍说,今年以来他们已经发现了数百起盗水事件。

  陈先生说,绿化车供水的水价并不贵,不在规定地点上取水,司机更多的是为了方便。但就是这种偷懒行为,带来了很多危害。如部分洒水车师傅用蛮力打开消防井盖、水阀,将造成损坏。如果遇到有火情,就有可能延误消防的救援时间,存在安全隐患。而像昨日这种事件,还造成了严重的水资源浪费。

  “我们没有相应的执法权,而盗水的金额很小无法立案。我们发现后一般只有收缴司机的盗水工具,并进行口头教育。但很多师傅不理解。”陈先生说,希望相关单位加强管理,提醒驾驶员在指定的取水口取水,保护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

  针对此事,成都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则表示,他是第一次听说园林车有盗水的行为,将立即进行调查。(华西都市报记者 余行 摄影 陈羽啸)

  相关链接

  盗用公共供水 最高罚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开启城市消防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将处以1万元到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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