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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死婴复活”的三重追问

2013年11月22日 09:55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竟有人“死而复活”的。11月20日上午10时,合肥市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对停放的遗体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个纸盒中传出微弱的声音。打开一看是一名瘦弱男婴,眼睛半睁着,正张着小嘴巴在哭。经查,该婴儿是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开具死亡证明送来的,因为“存在先天性畸形,治愈性极小”,被父母送到医院后签字遗弃。医院治疗了21天后,男婴于11月18日被值班医生查某确认死亡,没想到临火化时“复活”。(详见本报今日A14版)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闹出这样的“乌龙”,而且将“死婴”放纸盒里摆了一天多都未发觉,不能不令人震惊!

  据值班医生查某和护工盛某辩解,当时孩子没有了呼吸和心跳,确实“没气了”,他们才认为死了。事后经调查专家组分析,患儿当时可能处于医学上的“假死”状态。但稍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假死”并不等于真死亡,患者只是生命机能极度微弱,用肉眼和触摸感受不到呼吸、心跳和脉搏而已,若用医疗仪器如脑电图、X光机透视等手段则可检测出来。这些很普通的医疗仪器,堂堂的省立儿童医院不可能没有,为何就不肯拿来一用?退一万步,就算没有仪器,凭借多观察一段时间这样的“土办法”,也能判断个一清二楚,为何就不肯多看一眼呢?

  显然,若将这样的低级“乌龙”归咎于值班医生和护工的业务水平太低,无法令人信服。他们在此事上的表现,完全是没有责任心、医德沦丧的结果。对于断定生死这样重要的大事,尚且如此吊儿郎当“摆乌龙”,还能指望他们诊视疑难杂症、治病救人?护工盛某被辞退,医生查某被吊销执业医师证书,新生儿科负责人及当事人被给予行政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

  然而,对于“死婴复活”之事的追问,并不能就此结束。婴儿的父母将孩子遗弃在医院一走了之,也是造成此事的一大诱因,那么其父母是否涉嫌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虽然孩子经专家诊断认为是先天性畸形,无法手术治疗,其父母作出遗弃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绝望和无奈,但一码归一码,该同情的同情,该受法律惩处的还应受惩处。情理应服从法律,否则法律就没了尊严。现实中,类似将活生生婴儿遗弃的父母,很少见到被绳之以法的,显见执法乏力。而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竟跟患婴父母签订遗弃协议,也足见其法律意识之淡薄。

  当然,该医院签遗弃协议,也可能是出于无奈。患婴被父母强行遗弃后,医院必须联系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处理,而在我国,这些社会兜底保障制度至今还是一大软肋。医院多半是在无人接手患婴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签此协议。假使救助和福利机构能充分发力,社会机构和个人收养弃婴的门槛能适当降低,这样令人心悸又心酸的“死而复活”场景,大概就不可能发生。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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