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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或将实施机动车号牌拍卖

2013年11月22日 10:32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未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有可能会受到50元罚款;南宁或将实施机动车号牌拍卖制度,拍卖所得款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昨日,30多名专家学者在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据了解,该意见稿将从各方面收集意见进行汇总修改等程序之后,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维护南宁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制订工作的。当天,包括交通、城管、教育、法院和公交公司等部门30多名专家学者,对意见稿进行分析探讨。

  比如,意见稿中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相关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为止。对此,与会人员认为,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属于乱摆乱卖,同时改变了泊车位的性质。立法中能否多注重一些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且能够允许城管扣押车辆,如果只允许拖移车辆的话,执法效力不高。

  意见稿中规定,警车执行公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信号的限制在道路中停放,但须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与会人员建议,绿化工程车和城市管理执法车等,能否开到路边停放好再执法,洒水车上班时间洒水淋湿路人,应列入条例进行严管。

  在道路施工方面,意见稿建议工程完工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道路通行。与会人员认为,这个规定实行起来有难度,因为南宁的交通压力比工程验收压力大得多。与会人员呼吁,完工的道路能否改为临时通用?

  意见稿建议对交通行为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理、累积记分等情况进行记录后,交付南宁市各级政府建立的个人诚信体系管理机构。与会人员认为这个可行,但体系一定要建立健全,而且制度一定要细化。

  座谈会开了两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学者就意见稿中的60条规定进行详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南宁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该意见稿将从各方面收集意见,待进行汇总修改等程序后,将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研讨热点

  1.将实施机动车号牌拍卖制度

  意见稿中写道,本市实施机动车号牌拍卖制度,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南宁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建议:哪些车牌拍卖等应详细说明

  车牌拍卖成了当天与会人员最关注的话题,他们希望能在立法上详细罗列具体事宜。比如,谁有权决定机动车牌号码的拍卖方式,通过什么形式来拍卖什么样的车牌,车主自行选择的车牌是否列入拍卖范畴,拍卖所得款项是否会做公示等。

  同时,与会人员认为,车牌拍卖得来的款项,不应只能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以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立法中能否尽量把实惠体现在老百姓身上。

  2.未满2岁儿童不列入载客数

  除校车外,意见稿对儿童乘坐机动车也有明确规定:学龄前儿童乘坐机动车时,应当在机动车后排乘坐安全座椅,没有安全座椅的,应当有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未满2周岁的儿童乘坐机动车时,不列入载客人数。

  公路载客汽车(即客车)在载客人数未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剩余允许载客人数的20%;客车所载人员均为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建议:地方法规应该延伸国家法规

  这条规定,意味两轮摩托车可以坐三个人?与会人员认为,这与上级法规相悖。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会人员对“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剩余允许载客人数的20%”的规定也持异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交警部门表示,将汇集意见进行综合分析。

  3.交通协管员合法权益受保障

  意见稿中规定,交通协管员通过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之后,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指导下,可以从事协助交警开展工作。

  交警协管员主要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拦截检查车辆,为交警核查驾驶人的驾驶信息和车辆信息;可以利用技术设备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并提供交警审阅等。

  交警协管员和交通安全管理志愿者等交通管理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管理,禁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交通管理辅助人员进行谩骂、侮辱和阻挠。

  建议:给交管辅助人员交纳保险

  交通协管员能更好地配合交警的工作。目前,北京、山西等处出台规定,交通协管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带领下执行勤务。今年3月,南宁市“南公交〔2013〕89号”文件出台,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身份。

  意见稿延伸并明确了交通协管员的身份。目前,区内国内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交通协管员只有协助执法的资格。如通过技术设备对车辆违规停放进行拍照取证、协助交警作笔录也是可以的。

  “关键是如何管好用好协管员,让他们在岗位上发挥作用。”与会人员建议立法给包括志愿者在内的交通管理辅助人员交纳保险,一旦疏导交通过程中出意外,也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4.不督促使用安全带将受处罚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未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或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的情况,驾驶机动车等,处予50元罚款。

  建议:尽到告知义务应罚不使用者

  与会人员认为,应该在机动车驾驶人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处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的乘客,这样才不会导致乘客钻空子刁难机动车驾驶员。

  当天下午,出租车司机钟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立法的目的是要起到约束作用,让人人懂得遵纪守法。乘客上出租车后,除司机外,车里的广播会提示“请使用安全带”。这些都已经尽到告示,乘客不自觉,应该要受到处罚。

  5.电动车没登记不得在市区行驶

  意见稿中规定,禁止在车行道及路口从事乞讨、发放广告、擦洗车辆、买卖或展示商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没有经过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区道路上行驶。

  建议:希望立法加强对电动车管理

  与会人员表示,在路中间以擦车方式来乞讨的行为时有发生,能否明确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乞讨人员该受到什么处罚。

  除了电动车,还有燃油助力车路上钻车缝闯红灯、超速超载行驶,存在安全隐患。与会人员要求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立法上能否做得更透彻更详细一些。

  6.对饮酒嫌疑驾驶人进行检测

  意见稿中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标志,并对证件是否有效、与其所驾驶的车辆是否相符进行确认。

  交警对有饮酒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前饮酒的,应当继续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视为被检测人驾驶机动车时的人体酒精含量结果。驾驶员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也应该进行检测。

  建议:逃避酒精检测也要受到处罚

  尽管交警部门一直在打击酒驾,仍有一些车主酒后肇事逃逸,逃避酒精检测,等清醒后再回来配合调查,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平。地方法规中,能否对此做更详细规定,如逃避酒精检测该受到什么处罚。

  市民陈乃周先生接受采访时提出,多起交通事故与大货车有关,地方法规能否学习并借鉴外地做法,规定在大货车的后视镜下方安装具有防水功能的红外影像仪。(记者 潘国武/文 宋延康/图)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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