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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政延误处理事故致堵将追责

2013年11月22日 13:2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今天出台,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公路保护与管理、路域环境保护、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作为全国首创的亮点,《条例》规定,对“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等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不但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还设定了公路路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导致公路长时间拥堵”等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强化了路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为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公路本身的安全,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条例》确立了涉路工程建设“双审制”,即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收集、汇总公路交通流量、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应当修建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记者 宋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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