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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坚守程序正义 杜绝冤假错案

2013年11月22日 14:00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裁判;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人民网11月21日)

  佘祥林、张高平叔侄、赵作海……面对最高法的《意见》,对正义充满关切的人们的脑海中,会很容易浮现这些悲剧人物的身影。他们因司法不公而蒙受冤狱,命运的跌宕和权利的沦陷,深深刺痛着民众的心灵,也透支着司法公信。而每一次无辜脸孔的出现,都让我们重新审视身处的司法环境,呼喊着程序正义。最高法的此番《意见》,不仅仅是对基本原则的重申,也是对公众正义焦渴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图谱的呼应。

  司法应该安定人心、确定公民权利,而不是制造惊惧和焦虑。但从那些司法僭越制造的权利悲剧来看,不守程序的司法、失去原则不够独立的审判,恰恰是制造公民权利无辜沦陷、戕害公平正义的元凶。培根在《论法律》中曾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冤假错案的出现,污染着正义的水源,伤害公民权利。而最高法《意见》的出台,强调对基本原则的坚守,以及对司法观念的纠偏,不仅防范冤假错案,更是正本清源。

  审判的独立,程序正义的坚守,是运送正义的合理路径。行政权力越是冲动和无忌,司法越要保持冷静,迫于行政压力而做出违心甚至违法的裁判,无疑是自毁正义的根基,陷宪法和法律于不义。时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权力和权利的博弈日益突出,越是在这样利益诉求复杂的环境下,司法审判越应该保持中立。

  至于杜绝刑讯逼供,不能寄希望于执法者保持克制,而是应该以公民权利的确定性来反制执法权力的僭越。威逼利诱为何能够得逞,刑讯逼供缘何屡禁不绝,关键在于公民权利未被充分保障。嫌疑人身上的不明伤痕,监控失效的巧合……如果法庭裁判过度依赖口供而不是事实和实证,那么刑讯逼供的幽灵,注定要继续游荡在司法实践的边缘,成为有些公民的梦魇。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增强公民权利的确定性,审判才能有独立的环境。冤假错案,制造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不幸,瓦解的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生活和权利,在司法未真正回归程序正义、审判不能排除干预走向独立之前,谁都可能成为无辜的权利沦陷者,谁都不能免于被冤狱的恐惧。冤假错案,制造的不仅仅是个体家庭的支离破碎,更是权利不确定焦虑的惶惶人心。《意见》的价值皈依,在于保障人权,在于重申程序正义,在于增强公民权利的确定性。而建立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之上的法律审判,才能保持独立性,更好地通往正义的彼岸。(时言平)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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