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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餐饮业排放须达标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2013年11月27日 11:03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兰州:餐饮业排放须达标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首席记者马军摄

  11月26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向大会作了关于修订《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说明。该《办法》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办法》中明确,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此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大气污染程度适时启动。针对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造成汽车尾气对大气的严重污染情况,《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并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办法》明确,本市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产生异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地面,有关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土地开发整理、拆迁、土石方开挖等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针对目前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开设的餐饮行业,《办法》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单位食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等措施,做到达标排放,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用和综合楼宇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禁止在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禁止在店外设置燃煤炉灶。

  《办法》明确,为了遏制顶风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超标排放,且没有执行限产、停产或关闭决定的企事业单位,将按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办法》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对违反《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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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11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组织或者丢弃动物医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当前我省动物疫病形势严峻,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危害严重。对此,《二次审议稿》规定,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实行定期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犬猫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防控措施。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此外,《二次审议稿》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进入市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具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市场管理者应当拒绝其入市。市场内不得经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记者 方言)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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