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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设立食品安全总监 违法禁入行业五年

2013年11月29日 11:08 来源:长春晚报 参与互动(0)

  28日,记者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明确主体责任,实施“五年行业禁入”规定,还将在便民利民的前提下着力打造廉洁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会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魏茂义介绍,截至目前,吉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超过25万家,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人员不足4000人。对此,新组建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了《关于落实吉林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试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设立“食品安全总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主管工作,一旦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时,此负责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年内行业禁入,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如其他企业聘用此责任人,也将被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为便民利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发、开通了“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平台”。

  在省政务大厅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窗口前,企业办事人员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自助申报登记“查询相关审批信息”完成申报表格下载、打印;同时,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络平台,网上完成审批事项申报;当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输入受理单号即可继续申报;通过平台,还可以开展预约服务、网上审批、前置审批等差别化特色审批。此外,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也可通过系统远程查看企业申报次数、申报历史及退审理由,有效监督审批人员工作,实现“一站式服务”、“一表式申报”、“多样化、差别化”服务。

  为确保依法监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项禁令》:严禁擅自变更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拖延受理、审批时限;严禁利用审批审评、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等权利吃、拿、卡、要、报,出具虚假材料;严禁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出面说情;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无偿使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严禁违反着装和公务用车规定,工作日饮酒,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凡是违反上述禁令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并通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jifda.gov.cn)和12331投诉举报电话反馈意见、建议。(记者 孙娇杨)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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