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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未成年人监护 是义务更是责任

2013年12月09日 15:00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重庆长寿区一名十岁女孩摔打幼童事件让人痛心。引起广泛关注的不仅是女孩家长会如何赔偿,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如果幼童的监护人没有“失误”将幼童“遗留”在电梯内,如果女孩的监护人能够及时矫正女孩的心理问题,或许不会发生这场悲剧。这起案件提醒所有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以及看护孩子的其他人员应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避免有问题的亲属伤害别人,防范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

  此案发生后,女孩的母亲带着孩子远离事件核心区,其保护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较之事后保护,家长如何履行监护责任更应当反思。

  但凡未成年人“惹出麻烦”,家长往往会尽最大努力保护孩子,日常监护责任的缺失在事后保护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备受关注的李某某强奸案发生后,其家长四处奔走呼吁“保护未成年人”,而对自己监护责任的缺失,人们却鲜有听闻。

  孩子,本应天真无邪,有着一颗金子般的心灵。他们成长于一个综合环境中,其中家庭教育至关重要。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应当为孩子提供物质保障,更应当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

  监护是一种义务,也是一份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有相应规定,但现实中往往得不到执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源于法律中多是纲领性、教育性条款,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规定,更源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理念的欠缺。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人员进入某个社区居住或进入某个学校就读,其家属、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对周围人员发出警示,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美国和加拿大法律都规定,12岁以下儿童如果遭遇事故,监护人首当其冲被问责。在英国,如果儿童行为已经失范,会采取一系列指定监护,社会力量将取代一部分父母功能。

  幼童受侵害案件屡屡发生,是这个成年人主导的社会之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监护极为重要。监护人应该主动学习如何履行监护义务和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法制建设应细化对监护责任的规定,完善撤销和变更监护权的保障措施,促使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胡星 周畅)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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