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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雾霾罚单”要过民意关

2013年12月11日 10:40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根据《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市被罚款3460万元。

  开“雾霾罚单”,让治霾不力的城市,以交缴罚款的形式为环境污染买单,表明辽宁在治霾上率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然而,地方政府缴纳的罚款,来自公共财政资金。要想“雾霾罚单”的新政顺利推行,首先必须迈过“民意关”。环保部门至少应该就“雾霾罚单”的处罚标准及用途等两个焦点问题,广泛向社会及民众征求意见,并在征缴和使用过程中实行公开透明,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标准如何确定,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罚款标准过低,那么通过“雾霾罚单”倒逼城市治霾的调节作用就难以显现。但如果罚款标准过高,不仅令被罚城市难以承受,而且有可能会制约当地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的城市可能会通过增加税费收入等方式,将罚款和治霾成本转嫁给纳税人,也就是说,真正替“雾霾罚单”买单的,还是普通市民。因此,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关起门来定标准”,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民意,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确定一个合理的各方认同的处罚标准。

  众所周知,开“雾霾罚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则利用这笔专项收入,去进行空气污染的专项治理,即专款专用。如果只出台“雾霾罚单”政策,而不建立相对应的罚款所得利用机制,不赋予罚款征缴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就很可能使“雾霾罚单”走进“只收钱、不办事”的误区,这也是广大民众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就“雾霾罚单”的用途,广征意见,让民众参与讨论,共同研究制定出“雾霾罚单”使用及监督机制;同时,要将投入治霾项目的名称、资金去向等重要信息对外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让被罚者觉得这个罚款交得“物有所值”。(汪昌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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