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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病人医院楼顶坠亡 法院:院方无责

2013年12月11日 13:2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重症病人市一医院楼顶坠亡 自杀?意外?昨禅城法院一审宣判该案

  今年7月8日,重症病人吴某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13层楼顶坠下,当场身亡,警方事后排除了他杀可能。吴某的家人却列举出种种吴某不可能自杀的理由,让事件顿时疑雾丛生。吴某的家人认为,吴某是意外从医院天台坠落,院方有监护不力等责任,于是一纸状诉将市一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市一医院赔偿他们一半的损失。

  昨日下午,禅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吴某家人败诉。禅城法院推定吴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吴某家人的律师在庭后表示不服,并称应该会上诉。

  事件:重症病人 从医院楼顶坠亡

  去年11月份,患者吴某因“乏力3天,气促1天”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淋巴细胞)”,经治疗后于今年1月出院。今年4月,吴某按照医嘱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于今年5月进行了“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术后一直住院康复治疗,其间医院依据吴某的病情对其进行一级护理。

  今年7月8日,吴某母亲在医院看护吴某至上午11时16分时,为了回家给吴某取药便离开了病房。当吴母回到病房时,被告知吴某在其住院所在楼的楼顶天台坠下,当场死亡,死亡时间为11时30分左右。

  医院的监控视频拍下了吴某的最后时刻:11时16分,吴某的母亲离开病房;11时24分,吴某走出护士站,片刻后又返回病房;11时26分,吴某走出病房径直走向电梯间楼梯方向;11时29分,吴某从13楼坠亡。

  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

  据了解,经法医鉴定,确认吴某为坠楼所致颅脑重型外伤致死,排除他杀。

  死者家属称吴某应该是意外坠楼。其律师昨日告诉记者,吴某的病基本上治好了,而且事发时间再过五天就是吴某母亲的生日,吴某曾承诺过要出院和母亲一起庆祝生日。

  市一医院则称,事发楼顶为非医疗功能区域,由于铺设管线等建筑设备,仅供管理维护及维修人员使用。

  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分析,吴某能自行选择时机(母亲离开后)、地点和方式,可见其当时的思维是清晰的、目的是明确的,其行为不符合失足坠楼的表现,足以推定其行为是自杀行为。

  医院有否做到 “一级护理”?

  原告方称,吴某在本次住院期间,接受医院的“一级护理”,其要求之一是严密观察病情,每15至30分钟巡视一次,并记录生命体征。按照记录,吴某最后一次接受护理是在当天早上11时,护士为其检测体温,到吴某从天台跳下时,已经接近半个小时。“当值的医护人员擅离职守,严重失职。”律师称。

  法院:市一医院已尽到看护责任。法院指出,原告方认为一级护理应当“每15至30分钟巡视一次”所依据的是《广东省护理管理制度》,但该制度中一级护理的适用对象(病人)为“病情重或危重,需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显然与本案中吴某已经可以自行下床活动的具体情况不符。

  宣判:律师质疑 法院“自杀论”

  昨日下午3时,案件在禅城区法院公开宣判。

  禅城区法院认为,市一医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诊疗过程亦符合相关的医疗工作规范。吴某坠楼导致本人死亡的结果是其自身故意行为所致,若将行为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及后果强加于他人,既与一般社会道德行为规范不相符,也与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进行民事活动、审慎处分权利的原则相悖。因而,市一医院无需对因吴某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生、肖某意、吴某萱的诉讼请求。

  对于判决结果,市一医院明确表示不上诉,而吴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吴某的家人知道这一判决结果后,很可能会上诉。“连警方都不能确认吴某是自杀,法院又凭什么认定是自杀呢?”代理律师在庭后向记者表示。(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高春柱)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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