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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事后评估 定期听取公众评价

2013年12月11日 15:12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建立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和事后评估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集体议决的,省政府有关领导要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我省出台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明确6类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政策措施;省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国有重大资产;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省政府规章;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在提交省政府研究之前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省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省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福建日报等媒体予以公开。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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