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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日报:“假证妈妈”判缓刑符合人伦

2013年12月13日 10:21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了让孩子能在北京上学,曹某铤而走险买假证结果被抓。近日,被媒体称为“假证妈妈”的曹某在法院受审时认罪,检方当庭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从法律上判断,无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行为触犯了现行刑法,构成犯罪的都理当入罪。这种定罪强调的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意义在于对其他公民的警戒和指引,以引导大家按照合乎法律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但是从个案的惩戒来看,刑罚的具体适用则需要考量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对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择轻处罚,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

  本案中,母亲为了孩子能够顺利上学,“实在走投无路了”才出此下策。考虑其中的人伦因素和犯罪动机,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无疑值得肯定。被告人所涉嫌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而“假证妈妈”的行为,在这方面并未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害后果。综合考虑后做出一个适当的量刑判决并不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不像其他个案那样两难。

  案件小并不意味着其没有社会价值。每一桩犯罪个案的背后,都隐含有值得追究的社会问题。很多时候,犯罪的发生只是某种普遍性问题的表象,如果都能够顺着犯罪去倒查、整治那些根源性的问题,这样社会的治理便能“药到病除”,一个一个地化解。

  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不仅在于被告人是生活贫困的底层人,更在于背后隐含着公民受教育权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受教育权和平等权,但一直以来,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受教育权的享有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户籍“二元制”的背景下,受教育权的实现往往与公民的户籍身份紧密相连。

  当然,无论是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还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都不是个案中司法审判所应考虑的因素。所以,本案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都无可指摘。然而借助这一个案,我们再度感受到类似权利获取的无奈与困顿,要弥补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鸿沟,还需在个案之外付出更多更持久的努力。(傅达林)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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