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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二三成

2013年12月13日 10:49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出台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确定。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书等。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并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为鼓励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各县(市)区政府在测算集中供养标准时,应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至3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当组织由村(居)代表、包片干部等组成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和不履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将记入征信系统。

  村(居)委会应设立低保公示栏,专门用于评议审核审批前后公示,以及批准享受的低保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政务公示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

  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到位,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

  我市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完善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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