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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病 妻子想离婚被法院驳回

2013年12月13日 15:2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李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在经过短暂的相处后,他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较为融洽,一年后生育一子。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12月的一天夜里,李先生在幼儿园值班时,因值班室煤炉的煤气泄漏,导致李先生重度煤气中毒,中枢神经受到严重损害,使李先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四肢活动能力几近丧失。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王女士以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 律师解答: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并不存在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定事由。王女士所认定的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皆因丈夫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所致。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丈夫李先生因人身伤害导致丧失生活能力,作为妻子的王女士应当尽其义务,辅助丈夫生活,这不仅是对王女士的道德约束,更是其法定义务。如王女士此时离丈夫而去,既不承担起照顾丈夫生活的责任,也不承担丈夫日常生活支出,则极可能构成遗弃,势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案件中可以得知,婚姻生活中的种种困境及婆媳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时报记者 王宁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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