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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坚持死刑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

2013年12月13日 16:07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司法体制改革单独列为一章,提出了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在这些改革举措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不仅是对人权保障原则的充分体现,而且是对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极力彰显,更是我国当下死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日益强调对人权保护的国际环境背景下,限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是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刑事法治的发展潮流。死刑的大量适用,在短时间内虽会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其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并未得到明确的体现和证明。从某种程度上分析,大量适用死刑反而不利于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评论说:“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死刑的存废之争已持续两百多年,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类的发展,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然而,从中国当前的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社会治安状况及民众的接受程度等方面考虑,死刑的废除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中国而言,通过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方式,渐进废除死刑才是中国改革死刑制度最为理性的选择。

     对此,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仅将死刑适用保留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中。应该看到,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已由原来的68个降为55个。但是,这一数字在全世界仍处于领先位置,即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事实上还存在很大的压缩空间。在某些犯罪种类上甚至没有适用死刑的必要,例如,金融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和伪造货币罪。如果将这些犯罪的死刑废除掉,我们就可以达到金融犯罪没有死刑的目标。至于诸如非暴力性的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由于反腐的需要,现阶段暂时不宜马上废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以减少死刑的具体适用,并待以后条件成熟后再予以考虑废除。

    在司法上,则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法治理念。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强调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此后,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相继颁布规定,重申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为严格限制适用死刑作出了许多努力。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尽量少用死刑,并且当死刑作为选择性刑种出现时,努力慎用死刑。在程序上,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死刑适用的不可逆转性,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

    与此同时,做好正确的民意导向,改变民众对死刑的传统观念,似乎也是我们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毋庸置疑,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中实际存在着重刑主义的倾向,而推行严刑峻罚的结果之一就必然会形成人们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偏好。特别是在传统“杀人偿命”和报复心理影响下,导致了我国民众客观上存在对死刑盲目崇拜的态度和过度依赖的情绪,对死刑的废除多多少少仍存在一些抵触。因而,我国死刑改革如欲顺利进行,时下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对民意进行引导,使其向理性化方向发展,并进而争取使民意成为削减死刑适用司法改革的基础力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公正执法、严格适用法律对民意加以引导,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对死刑案件进行理性思考。媒体则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公众人权理念的培养,形成一种科学、文明的健康刑罚观,从而逐步改变民众对死刑废除所持的犹豫和抵触态度,以推进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总而言之,从立法、司法及民意三方面入手,综合考虑死刑改革方案,应该是我国限制、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的根本路径。(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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