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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时男子曾出资入股 离职后股东身份遭否认

2013年12月24日 13:5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公司建立时男子曾出资入股离职后股东身份遭否认
郭先生的出资证明书。记者 孟凡萧 摄

  23日,市民郭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他和8名同事在公司建立之初出过资,离开公司之后,公司既不给他们分红,也不返还他们股金。

  23日上午,记者在利民路见到了郭先生,他说,1998年加入聊城利民大药店时,交了2000元保证金。2001年单位组建聊城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职工的2000元保证金转成了股份。“在转为股份的时候,我父亲的2000元钱也转到了我这里,所以有4000元的出资额。”

  郭先生说,出资之后,每年年初都能从公司拿到分红,但是在2012年9月份他离开公司之后,就再没得到过分红,而且公司还说已经将他的股份收回。

  “现在单位经营好了,却不承认我们的股东身份了。我了解到的和我有一样的遭遇的还有8个人,我们现在联合起来想到法院去起诉公司。”郭先生说,他们之前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但是对方却称他们已经离开公司,之前所持有的股份已经被收回转出去了,至于转到什么地方,领导却不给说。

  随后,郭先生向记者拿出了《聊城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名称:聊城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姓名:郭某某,出资日期为2001年12月15日,出资额为4000元。并盖有聊城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印章和甄廷华印章。

  23日上午记者多次联系利民公司,最后费尽周折电话联系到一名主管财务的李姓负责人,当记者说明情况后,对方称不了解情况就将电话挂掉。23日下午2点左右,记者联系到聊城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对方称需要向财务了解情况,明天给记者答复。

  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强表示,对于郭先生的情况,他认为郭先生与公司之间形成不了严格意义上的工商登记股东关系,不受公司章程制约。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而免除债务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操作实践进行分红。“如果要是对方既不分红也不按照相关规定归还相应的资金,郭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陈海强说。(记者 孟凡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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