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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新老物业跨年交接对峙 车辆冲撞人群致2死6伤(图)(2)

2014年01月01日 14:31 来源:新民网 参与互动(0)

  图说:事发现场。来源:新浪微博(请网友私信新民晚报新民网以奉稿酬)

  >>新闻背景:

  据业主自治、社区问题专家周骏介绍,位于浦东新区樱花路801弄的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由开发商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筑面积22万多平方米,有业主 1598户。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是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为止。可是业委会成立后,却因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而遭致盛唐物业的法律诉讼。

  大唐盛世花园业委会于2013年1月31日备案成立后。并未和盛唐物业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小区仍由盛唐物业提供事实服务。9月1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投票,决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同年9月,盛唐物业以业主大会程序不符合“双过半”的规定为由,将业委会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组织的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的业主在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上未达半数,人数也未达总人数的半数”,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决议的最低标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为无效,被告应立即停止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

  浦东新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经调查,开发商将大唐盛世花园小区委托盛唐物业管理期限明确约定“自2006年5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为止”。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合同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关于这一点,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无异议。前期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此合同有异议时,本合同自然终止”。业委会成立后,通过发布业主大会决议、公布业主表决结果以及发送信函等形式,多次向原告表达了不再续聘,并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工作的意思。至于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法院认为“系属小区业主撤销权范围,原告无权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请求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前期物业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1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6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诉讼费减半由原告承担。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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