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年产15万吨以下煤矿明年全部关闭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5年,全部关闭退出15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
对于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意见》指出,如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必须实施兼并重组。不能实现正规开采或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从今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将安排1.61亿元,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以此类推,煤矿规模每提升一个档次增加20万元,力争今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
我省还将严格执行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煤矿不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还必须建立通风、防突等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此外,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
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面,全省所有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开采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矿井须停产整顿。
煤矿企业还需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意见》要求,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2014年底,每个煤矿企业至少有一到两个一级标准化煤矿,2015年底,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2020年底,所有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
根据《意见》,将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行为、效果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实行煤矿安全信用分级管理,作为煤矿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用地、融资信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本报记者 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