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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上认小偷,需要正当程序

2014年01月07日 13: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从6日起正式实施的抓小偷新举措引发了不小关注。

  偷盗类犯罪,虽比之暴力犯罪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及,但其面广、量大,加之其隐蔽性较强,往往让公安机关的侦办很困难,即使有监控视频,但身份无法辨认、人员无法对号,刑事打击依旧无的放矢。

  严格来说,“网上认小偷”应是一种侦查方式的补充,从提高破案效率的角度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且发布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照片视频也并不侵犯其肖像权,只要视频图像是为作案时的记录,其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事件有知情权,警方对其发布并不侵权。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刑诉法中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由此来看,网上认小偷拓展侦破线索来源的一种手段,是结合网络手段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创新。

  但不得不说的是,方向虽好,但谨防滥用才能发挥好的疗效。对于“网上认小偷”的创新举措需要做到规范化,引导网民理性参与。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避免公民辨认的扩大化。也就是说,网民的辨认行为要有唯一性,网民看过视频后应自行辨认,而不是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为警方提供线索。“网上认小偷”需要对网民进行必要的告知及警示,以免大范围的人肉搜索误伤群众。

  其次,对发布的程序和标准要有严格的限制。发表的视频图像应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记录,这样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也能够从最大程度上降低误伤的风险。而且对作案金额要进行规定,并不是有了小偷小摸行为就要上网被辨认,如果使违法性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承担较重的名誉损害,有违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偷盗的作案金额标准不妨定得高一些。

  再次,应引导和规范网民理性参与辨认小偷工作。公民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能在网站上公开,以免错误信息侵犯无辜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将平台发布信息的法律责任公示,警示网民慎重参与协助辨认工作。对网民借辨认之名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之实的,需要依法严惩,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警力有限,“网上认小偷”只是一种提高侦查效率的手段,对其过多苛责大可不必。但也要注意的是,其中可能涉及的违法风险、潜在的滥权风险必须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加以防范。只有把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的理念作为前置条件,把正当程序作为事中要求,才能让这样的创新举措发挥出最大的功效,从而避免侦查权被滥用。

  马钰朋(北京 职员)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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