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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抄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将受处分

2014年01月10日 09:04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1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从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创新保障和法律责任方面规范自主创新行为。《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此外,《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三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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