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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时协议过户房产后反悔 称为了让女儿过得好

2014年01月14日 14:3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离婚协议签字认可的事情,却突然说不受法律保护,我就搞不清楚了。”昨日,自贡市民黄梅打进本报热线称,自己离婚后,在财产分割和自己的抚养费问题上,前夫赵贤却拒不执行。黄梅希望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却表示“要维权,必须打官司”,这让黄梅更加火上浇油。

  昨日,专业人士向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解释,作为协议离婚,具有一定约束力,但是在通过法律程序认定事情之前,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经过法院的立案、调查、(调解)审理,才能够申请执行。

  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后遭遇前夫反悔

  黄梅今年47岁,赵贤今年50岁,截至去年11月,两人已经在一起13年,这13年间,两人育有一女,今年九岁,叫小文。但是,两人的关系却总是稳定不下来,已离婚复婚了多次。最近一次复婚是在2011年,但这段婚姻也仅仅维持了两年,去年11月,两人再次因为感情不和,第三次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的一份复印件上,华西城市读本记者看到:离婚后,赵贤每年支付小文一万元的抚养费,小文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产生的费用,由赵贤和黄梅共同承担;同时,赵贤将位于(自贡市汇东新区)梨园小区的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产过户给黄梅;将位于大安区的另外一套近80平方米的房子过户给小文,但必须等到小文年满18岁之后。

  “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刚离婚没几天,他就反悔了,不仅不给女儿支付生活费,还不愿意将说好的房子过户给我。”黄梅说,赵贤说的,房子过户也可以,但是,那套房子他当初花20万元买来的,现在按原价卖给黄梅,扣除小文每年一万元的抚养费,只要黄梅支付11万元,就可以将房子过户到黄梅名下。

  申请法律保护 法院称必须提请诉讼

  黄梅多次与赵贤协商未果。面对赵贤的出尔反尔,黄梅希望通过民政部门来解决这件事,但民政部门却告诉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因为民政部门没有执行权。

  于是,黄梅就拿着所有的材料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希望法院能够强制执行,让赵贤尽快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也好让自己心里悬着的石头早点着地。但是,当黄梅抱着材料到法院寻求支持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必须打官司,在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有效后,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这下黄梅急了,“白纸黑字写了,法院让赵贤执行就完了嘛,为啥子还要打官司呢?”黄梅很是想不通。

  声音

  男方解释:只是为了让女儿过得好

  昨日下午,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致电黄梅的前夫赵贤,赵贤承认,过户房子,他确实向黄梅索价,“我不是不想将房子过户给黄梅,是因为房子属于我的私人财产,过户得出钱购买。”赵贤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是20万,不算装修,现在再怎么也得值个30万,“但是,为了女儿以后更好的生活,我以购买时的原价卖给她(黄梅),除去女儿九年的抚养费,只要黄梅支付11万元,就可以得到房子,钱一到,马上过户。”

  赵贤还说,在去年离婚前,他们就已经签署了一个私下协议,同意这么做,“并且当时还打了欠条,只不过后来黄梅收回了欠条。”赵贤说,但是,如果黄梅不愿意付钱也可以,房子可以过户到小文的名下,赵贤一分钱也不要,“一句话,只要女儿生活得好,要我干什么都愿意。”但赵贤有点担心:如果将房子免费过户给黄梅,如果黄梅把房子给卖了换钱,“最后苦的还是娃儿。”

  专业人士:需法律认定后才能执行

  昨日下午,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一位专业人士处了解到,作为法院系统而言,在没有认定法律事实之前,仅凭离婚协议的内容,就进行所谓的强制执行,这既不合礼、也不合法。

  据该人士解释,因为双方是协议离婚,离婚后,对于协议上的内容反悔,这是双方的权利,但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任何一方来说,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到法院立案,让法院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的结果,判定事实存在的真实性,最后才是审理和执行。但是,抚养义务属于人身权利,必须和财产分割分开立案。

  如果在离婚之前,双方先到法院把离婚的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先确定下来,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就省去了很多麻烦。(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记者 熊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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