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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递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用户不让验快递不收寄

2014年01月22日 10:1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中发布了近日出台的《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快递业实行验视制度,用户拒绝快递员验视的,不予收寄。

  有资质快递员超4成

  《办法》规定,快递公司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以及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并且公司内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比率不能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应配有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记者查询《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发现,快递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业务师、高级业务师五个档次,除了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等基本要求外,对各级别快递员有不同工作要求,其中,初级业务员要能够徒手搬运单件30公斤货物或借助工具搬运单件50公斤货物;中级快递员能够对批译的英文地址及单位名称进行简单核对;高级快递员能够及时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业务师和高级业务师主要负责指导、培训快递员。

  此外,《办法》还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快递员素质遭到大量投诉而来,但是《办法》并未制定相对罚则,即快递员素质不达标公司也不会受到惩罚,这样会不会令这些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呢?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指出,如果上位法没有相关处罚规定,那么下位法就没有权力制定罚则。刘铭认为,提高快递员素质也不可能“一罚了之”,《办法》更多起到的是引导作用,敦促行业规范发展,对此,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培训机制等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准。

  收寄快件应验视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一顾客网购皮鞋,结果皮鞋染上有毒化学制剂,把顾客毒死。公安机关也多次披露,快递业成为运输毒品、危险物品的新途径。对此,为确保快件寄递安全、公共安全,《办法》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办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验视制度。

  “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拆开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对这一条规定,在《办法》征求意见时就有不少反对的声音,认为侵犯个人隐私。

  刘铭提出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办法》在实施工作层面,主管部门和快递企业应该规范对顾客个人隐私提供保护的措施,例如规定快递员用什么方法检验、检验到何种程度等,并对不作为快递员及快递企业设定惩处措施等。

  除了验视制外,《办法》还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寄递国家涉密载体;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进行安全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寄递快件、对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

  泄露客户信息最高罚3万元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一网站和快递公司“内鬼”联手,出售个人信息20余万条。不少市民担忧:快递单上写明了自己的姓名、电话、单位、住址等信息,一旦被泄露,存在极大风险隐患。另据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保险、快递等行业都属于“泄密大户”。

  《办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对快递企业设置了诸多规范。

  首先,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为保证整个快递流程的透明,《办法》还要求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快递企业更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

  《办法》规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由邮政部门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的,由邮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出售用户信息,只由邮政部门处理,是否不妥?刘铭提出,《办法》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如果快递企业或公司人员出售顾客个人信息,违反刑法的,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刘铭还建议,应要求快递企业建立赔偿制度,一旦查明客户因信息泄露遭受重大损失,快递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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