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剥夺父母监护权须完善社会监护
2014年01月22日 10:17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核心就是若父母不履行职责,则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1月21日《新京报》)
“贵州毕节冻死男童事件”,“南京饿死女童事件”这样的社会事件之后,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剥夺父母监护权,确实很有必要。这与加强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监管的要求也一致。
但,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权容易,剥夺之后怎么办,却是个问题。按照法律条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其他人代为监护;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问题在于,如果亲属确实有能力,也乐于代行监护权,这个问题通常在家庭内部就解决了。当监护权问题上升到司法层面,常常也就意味着,另行指定监护人可能已经存在现实困难。
所以,要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须强调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以保障在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之后,其子女的监护责任能够得到切实落实,不会因此陷入新的困境。
遗憾的是,如今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大概还不能完全胜任这样的要求。城市流浪人员救助中时有出现的暴力收容和遣返乱象,就是典型例证。这也意味着,要让父母被剥夺监护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社会监护体系必须完善升级,一是监测预警,哪些父母履行职责不够,二是政府兜底。只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监护体系,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才能水到渠成。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