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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低保监管:经办人和申请人是亲属须备案

2014年01月22日 10:38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监护人、被监护人等均为近亲属关系。

  根据《办法》,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并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按规定进行备案。(记者 张云)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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