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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救济比谁来监护更重要

2014年01月22日 15:2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正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拟于今年年内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过去的一年,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频见报端,一些案件的情节,已远远超出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堪称骇人听闻。有些施暴者,还是未成年人的家长。“救救孩子”的声音,经果戈理之口为人所识,经鲁迅之口放大,时至今日仍余音未绝。有人说:“看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第一条就是看他们怎样对待孩子。”孩子本该生活在重重呵护之下,如何对儿童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是社会最基本的人伦底线。

  毋庸讳言,时至今日仍有人固执地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随心所欲地处置子女。本该提供“兜底”服务的民政部门,在碰到类似问题时,无论家长是否有能力或有资格继续抚养,只要双亲尚在,即使孩子频频遭受虐待,甚至是多次逃出家中,处理方式仍 是把孩子送回家。只是,当社会救助的终极指向不过是将孩子送回家长身边的时候,如果家长本身存在问题,孩子未来的命运将会怎样?

  民政部门的这种态度,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亲属监护为主,父母单位、居委会及民政部门等组织监护为辅。这样的制度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其监督保护乏力的缺陷也日渐显现。以屡屡见诸报端的伤害未成年人事件为背景,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监护权,显得格外重要。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民政部门理应在监护方面肩负起兜底之责,其中第一步就是剥夺那些不称职监护人的监护权。此举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能避免不称职的监护人继续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当然,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更多是一种救助制度,而不是惩戒制度。因此,让命运多舛的孩子得到有效保护,比惩戒那些失职家长更重要。由此,必然意味着增设临时收养场所,加大相关财政投入。在此基础上,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归还被剥夺的监护权,以及由谁来实施监督?实际上,监护人失职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无人对此实施监督。社会力量的介入,往往也是在酿成重大恶果之后。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护权的监督人,并让一些辅助措施付诸实施,监护权的转移才能真正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剥夺监护权意味着法律层面的拾遗补缺,如何安置这些孩子则体现着社会救济的制度善意,由此仍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补充完善。(赵志疆)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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