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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重典”确保南水北调供水安全

2014年01月22日 18:4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今年汛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将从湖北丹江口水库向河南、河北、天津、北京等4省市20余座城市供水。为确保供水水质安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三峡大坝所在地和“千湖之省”,湖北近年来却“忧水”。去年3月至6月,长江干流湖北段水质首次出现高浓度、大范围总磷超标,采样监测的37个断面中有33个断面超标。

  由于过度开发,全省100亩以上面积的湖泊从上世纪50年代的1332个锐减为843个,水域面积减少了1.2万平方公里。目前湖泊数量、面积萎缩的势头任未遏制。

  湖北省内长江支流去年水质为三类以下的占16%,水质为劣五类的占6%。被监测的295个湖泊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水质为劣五类的占40%。作为水资源大省,湖北还需解决1500多万人安全饮水问题。

  湖北省政府表示,湖北将着力实施“碧水工程”,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环境。

  然而,体制机制成为掣肘。“根子在于政府统筹缺位,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说。

  22日表决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作出了细化规定。据栾丽娜介绍,条例规定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首长负责制,并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和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条例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水污染防治有关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公开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依据条例,湖北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实行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制度,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供支持。

  “针对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说,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提高处罚下限,对于受到处罚拒不改正者,条例规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最严格的莫过于法。”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陈晓阳说。(记者谭元斌)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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