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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 影楼老板被判赔1万元

2014年02月10日 15:1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为了记录婚礼的美好情景,很多新人聘请专业摄像师来摄录这一重要时刻。家住番禺的一对新人请影楼录像,没想到婚礼完成后却被告知录像丢失。近日,这对新人将影楼老板告上法庭,番禺区法院判决影楼老板向原告返还录像服务费6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2012年5月,准备结婚典礼的周先生与龚女士左挑右选,最后选了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影楼,口头约定影楼在其婚礼当天提供录像服务,两人向影楼支付了订金、录像费、化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80元。婚礼当天,影楼派工作人员准时来到现场。“负责摄像的师傅很勤快,认真录下了婚礼的细节,这钱花得值。”回忆起婚礼当天的情况,小两口对摄像师颇为满意,对录像效果也充满了期待。

  令周先生与龚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婚礼结束后,影楼老板却告诉他们,由于员工的过错,婚礼录像的母带及其他拷贝片已全部丢失。这对新人大为恼火,与影楼多番交涉,双方一直未能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周先生与龚女士向广州市番禺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影楼老板态度坚决,拒不赔偿。无奈之下,两位新人将影楼老板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返还录像服务费600元,并作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原告周先生、龚女士与被告影楼老板之间虽然欠缺书面合同,但原告为此支付了订金及服务费用,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费用,并进行了实际的摄录工作,可认定服务合同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在拍摄后未能提供录像光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返还录像服务费600元。由于婚礼具有不可重复性及不可复制性,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该纪念意义因被告未能提供录像光盘而失去,对原告精神方面构成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数额较高,法院酌情调整为1万元。 (记者凌越、通讯员夏瑶瑶)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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