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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人易成微信犯罪受害者:猎奇男天真女寂寞女

2014年02月12日 09:21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数据

  ●涉及罪名有8种,诈骗罪和强奸罪占51.1%●犯罪年轻化特点明显,“80后”、“90后”占多数●一起70人受害的案件中,能核实身份的不到40人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检察机关获悉, 12月,郑州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利用新型社交工具微信的“摇一摇”、“漂流瓶”、“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实施犯罪的案件47件74人。郑州检察机关调研显示,利用新型社交工具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除广大青年应谨慎交友外,相关监管机制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完善。

  3类人群易受侵害

  郑州市检察机关调研发现,目前,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利用微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8种:诈骗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在这些案件中,涉嫌诈骗和强奸两种犯罪案件占总案件数的51.1%。

  从犯罪对象上看,47起案件的受害人共有142人,主要由3类人群构成。

  “猎奇型青年男性是此类犯罪的主要受害者。”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忠义分析,此类受害人经不起女性虚假或真实提供性服务的挑逗。在此次调研中,此类受害人占总受害人数的59.8%。

  另据介绍,天真型年轻女性和寂寞型中青年女性也是主要受害人群,分别有45人和12人。“其防范意识不强,经不起被告人诱惑。”张忠义说。

  从被告人年龄特征来看,郑州市检察机关的调研报告显示,“70后”被告人有8人,“80后”被告人有45人,“90后”被告人有21人,利用微信犯罪年轻化特点明显。

  通过掌握隐私犯罪

  办理过类似案件的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介绍,利用微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常常虚构姓名、年龄、职业等个人信息,隐瞒婚姻家庭状况,以“高富帅”、“官二代”等,打着谈恋爱的幌子与受害人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与迷惑性。

  郑州市检察机关还发现,此类案件被告人除了直接利用微信功能约受害人见面外,还有的是在获取受害人个人隐私资料后实施预谋型犯罪,例如通过微信获取受害人私密照片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在调研中共有24件。

  调研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发现,微信的一些功能成为“酒托”类传统诈骗犯罪团伙的新工具。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之间形成一个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架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社会危害大报案率低

  郑州市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利用微信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蚕食青年人之间的信任感,还伤害诸多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郑州检察机关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双方通过手机微信取得联系,犯罪地点多在宾馆、酒店、酒吧等相对私密、隐蔽场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给案件办理带来不小难度。

  另外,在此类案件中,很多被强奸、遭遇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出于名声、家庭等种种考虑,在受到侵害后都选择了沉默。

  如郑州市检察机关参与办理的涉案400余万元利用微信等网络媒介实施跨省特大系列诈骗案中,受害人有70余名,但实际能核实身份的受害人不到40人。  记者李向华 通讯员房伟 张忠义 张胜利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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