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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车辆违法被拖移 车主不用交停放保管费

2014年02月12日 11:14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1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省针对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出台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此前各地规定与此次省发改委出台的新规定要求不符,均应修改完善,并于3月底前实施。

  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其收费主体为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遵行有关价格政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普通公路救援服务相应标准的80%核定。

  社会救援机构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将需要救援的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应车主要求送达其指定地点,不得绕路行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

  公安交管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要妥善保管,若在保管期间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赔偿。其停放保管场地,必须是取得机动车停放保管资质,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对依法强制拖移和扣留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车辆拖移或停放的地点。

  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此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施救,公安交管部门不能强行委托。但在应当事人要求或当事人出现意外丧失知觉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代行委托。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其委托人即为公安交管部门。(记者郑荣林)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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