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关停30万吨以下小煤矿
2014年02月12日 14:30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山东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小煤矿开采做出新的部署,要求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在2015年底前全部关闭,而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煤矿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意见》表示,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将立即关闭。而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与此同时,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与此同时《意见》 中还称,将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而2015年底前,将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记者 张冠超)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