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大连:个人负担超16500元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2014年02月12日 14:33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支付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将分段按比例支付报销。

  据介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的,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目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在116.7万人左右,主要包括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大学生等群体。

  按照新实施的《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以下标准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据了解,《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与此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

  参保人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到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实习生何文婧 记者于艳新)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