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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拍拖四个月分手 状告前女友讨一半避孕套钱

2014年02月13日 10:1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两人拍拖4个月后分手,男子将在网上购买避孕套的多个网页截图打印提交法院,诉讼标的不到100元,但最后撤诉

  有一首歌这样唱道:“如果说你真的要走,把我的相片还给我。”分手后,要求返还相片可以理解,但现实中,有情侣分手后,男方竟然要求女方支付一半购买避孕套的钱。

  自2013年至今年2月上旬,广州海珠区法院受理了7件情侣在分手后男方因日常生活消费要求女方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这些要求返还的钱包括开房费、话费、交通费、利是钱和不到100元的避孕套钱。

  和其他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相比,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诉求简单、内容雷人,起诉者也均为男性,他们起诉时更多是为了宣泄情绪,不过由于多数原告举证困难,这些案件都容易撤诉容易判决,但两方势若水火不肯让步,案件就很难调解。

  案例1

  男子开清单讨钱

  该类型案件的诉请简单明确,原告直接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一般都附有明确的列表。

  比如,原告阿明经人介绍与阿红相识,交往了一年后,阿红认为双方在性格及生活习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提出分手。阿明一纸诉状将阿红告到法院。阿明提交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其记录的生活消费支出,详细的账单如下:旅社开房费1680元,旅社生活费1740元,多次给付现金5628元,充手机话费1700元,充家用煤气费768元,支付女方女儿利是400元,为寻找被告产生的交通费700元。

  如果说阿明起诉的内容涉及情侣的日常生活消费,而年轻人小杜的诉讼请求,则让法官大跌眼镜。

  小杜和小雪经朋友介绍认识,拍拖4个月后分手,小杜却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小杜的诉讼请求只有一项,他要求小雪返还避孕套费用的一半,其主张的诉讼标的还不到100元。

  案例2

  老爷爷起诉20多年前的旧恋人索还金链

  这类型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原告均为男性。他们的年龄跨度很大,从30岁至80岁不等。

  原告老林是目前出现的此类型案件中最年长的一个当事人。老林来起诉的,还是其自称的20多年前的旧恋人,他要求对方返回当年赠送的金银饰品:包括4只金戒指、1只金手镯、2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及存款15000元。

  庭审时,老林情绪激动,几次欲冲到被告面前,与被告对质,并手指对方口口声声叫嚷:“诈骗犯!不拿回来金链子,我死不瞑目呀!”说到自己当年如何被欺骗感情、被欺骗钱财,女方如何对他许诺,自己如何对女方及其家人付出等事情时,年近80岁的老林痛哭流涕。

  为了宣泄心中的怨气,老林还多次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女方诈骗,因证据不足均未正式进入相关司法程序。

  而在小杜诉小雪一案中,法官在庭前与小杜沟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小杜情绪激动,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为了打赢官司,他还将在淘宝网上购买避孕套的多个网页截图打印页面提交法院,并表示一定要和女方对簿公堂。

  在法官们看来,这类型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法律问题也容易解决,当事人只是因为曾经的爱恨纠葛才对簿公堂。

  举证

  因恋爱为对方支出 多数原告举证困难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培养双方感情,一方因恋爱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消费,如吃饭、外出旅游等或向对方赠送的手机、首饰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

  然而,一旦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被告返还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及经济损失进行举证。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赠送被告礼物,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至于两人交往过程中,开房、吃饭、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也均不予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比如老林,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曾经购买过4只金戒指、1只金手镯、2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并赠送给对方,也无证据证实曾将15000元支付给对方。

  至于阿明,他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里面,有证据证实实际支出的仅仅是几张开房的押金(每张押金数额均为10元)及发票。

  结果

  原告大多撤诉或者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海珠区法院民一庭的隋群法官指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隋群法官说,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类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赠与了被告财物,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亦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

  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多为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些案件因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碍于面子当事人经常会选择撤诉。如小杜案件中,作为原告在开庭当天并未出庭,被告也未到庭,经法官电话询问原告小杜,小杜表示不就此事起诉被告了,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与对方斗气则坚持要拿到判决讨个说法。比如老林、阿明案件,均表示难以咽下这口气,拒绝撤诉或调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老林、阿明均提起上诉,目前这两个案件正在二审中。(文/林霞虹 通讯员隋群 、杨美满)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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