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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交警疑似“放纵”肇事酒驾司机逃脱仅受轻处

2014年02月13日 17:2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范某某、和某某、崔某某3名民警因为在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中,忽略对肇事司机的控制,导致其脱逃,工作存在失职。12日,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对上述3名民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3年2月11日21时20分,沁阳市老沁河桥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系王某某驾驶的一辆牌照为豫HGX444的越野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牌照为豫HQ3311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受伤,后张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述3名民警到达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但因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致使王某某逃脱。当晚,沁阳市的拜某某向警方供述,本人系该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但经警方调查询问、勘查取证,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肇事司机。事发13小时后,王某某才从洛阳打电话联系警方归案。

  在调查过程中,因主要证人李某受伤严重,无法配合调查,沁阳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止了该交通事故认定,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沁公交【2013】00008号),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013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沁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5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3日,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身患疾病,经焦作市正孚司法鉴定中心和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沁阳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23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冒名顶替的拜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在沁阳市公安局2月12日有关处理3名民警的意见中,文字上是这样描述的:上述3名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组织抢救重伤员急切,忽略了对肇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控制,导致其脱逃,工作存在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沁阳市公安局对范某某等相关民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但是,死者张某某的家属一直没有放弃对当事3名交警是“故意放人”的强烈质疑。他们称:事发当晚,肇事司机王某某喝酒较多,但警方到达现场后,并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也未采取相关措施,致使王某某在事发后13小时才归案,有办案不力或故意为肇事者开脱之嫌。家属们还认为,后期王某某因病取保候审,也是警方有意袒护。(记者李丽静)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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