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冬季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昨日,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和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出台。
补助分为义务兵和士官两类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分为义务兵和士官两类,根据年限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退役士兵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的,其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按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7576元×125%-部队义务兵退役金9000元=37970元,便于计算,确定为38000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金按原标准的2倍。
士官补助标准,以义务兵补助金38000元为基数,每服一年增加10%。计算公式:38000元×(1+士官年限×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金按原标准的2倍。
进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按其相对应的补助金标准的2倍。
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提高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城镇士兵,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按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7576元×120% =45091.2元,便于计算,确定为45100元作为义务兵补助金标准,此标准比2012年冬季退役义务兵补助金标准40300元增加4800元,以此为标准,其他各档均增加4800元。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为每人每月525元。(记者 李晓平 通讯员 张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