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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关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吸烟区

2014年02月14日 13:28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13日,记者从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禁烟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省直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禁烟控烟活动,创造禁烟控烟环境,建立禁烟控烟机制,形成禁烟控烟氛围,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通知》要求,省直机关要从本机关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机关内部应作出禁止吸烟的明文规定。

  ● 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电梯、走廊等部位要张贴禁止吸烟标识,上述场所不得摆放吸烟用具,机关内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吸烟区(室)。

  ● 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送烟。

  ●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也不得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全社会禁烟控烟表率。

  ●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控烟、戒烟的阶段性目标,确保禁烟工作稳步持续开展,努力建成无烟机关。

  《通知》还要求省直机关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开展禁烟控烟活动中,要建立奖惩机制,对禁烟控烟工作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适当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记者尚志文)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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