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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中心”源于公权力缺笼子

2014年02月14日 13:47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不少网友质疑其为“新型劳教所”。新京报记者查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网站发现,在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2月13日《新京报》)

  劳动教养取消之时,就有一些学者担心:会不会在劳动教养之外,地方政府为“维稳”需要又设立一些“新型劳教所”,以对付上访人士等人员。不幸的是,这种担心正在变成现实,劳教还没有取消多久,“训诫教育中心”就横空出世。事实证明,公权力没有结实的笼子约束,公民权利就会进入笼子。

  先说“非正常上访”。很多地方将越级上访、多次上访视为违法,以往是用劳教或者被精神病来打击。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越级上访、多次上访就是违法。如果上访无理或者已经按照程序终结,那么,就不再受理或者按照程序办理就是了。所以,打击“非正常上访”无从谈起。

  再说“训诫教育中心”。当地政府不承认这种中心是羁押人的地方。但是,“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被训诫者“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这难道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吗?就连刑诉法规定的正式强制措施“传唤”也不能超过12小时,不能连续传唤,二次传唤间隔不能低于12小时。《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显然,地方政府根本无权设立所谓的“训诫教育中心”。

  地方政府设立“训诫教育中心”和将上访人关在“训诫教育中心”,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具体执行者来说,涉嫌非法拘禁罪。这两种行为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一个地方,既有纪检,也有检察院,更有人大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对于“训诫教育中心”的存在视而不见。所以,不是光废除一个劳教就万事大吉了,关键在于要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让当地的公权力机构互相监督与制约。(杨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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