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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购商品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2014年02月14日 15:5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通过官网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网购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鲜活易腐、定做等4类商品除外;但同时也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定做、报纸期刊等4类商品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记者杨滨)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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