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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最低消费”是法律精神的普及

2014年02月24日 10:36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发现,有权对其进行起诉。近日,记者走访珠江新城和天河路商圈多家餐厅、KTV、快餐店,发现对于这一消费,多数受访消费者并未表示出太大的热情,而多数餐饮企业表示会“灵活应对”。

  (2月20日《新快报》)

  随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纠纷不断、争论不休的“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行为,究竟属不属于霸王条款,有没有对消费者权利造成伤害,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当然,可以预期的是,这一消费规定在实际中,会因为商家的灵活处理而变样,也会因为消费者的热情度不够而打折,但不能就此说,出台司法解释本身缺乏合理性。因为让消费者有更多的权利选项,增加其与商家博弈的手段,并为其权利提供法律保护,就达到了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

  当“不得设最低消费”被明确界定之后,意味着商家不遵守就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就有了法律武器作保护。

  虽然消费者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比如接受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甚至这样的接受者并非一个人,而是所有人,都不能指责法律解释表错了情。法律就是为权利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项,让不让位权利,进不进行维护是一个层面,但有没有保护的依据又是另一个层面。前者是权利者的自由,而后者却是立法者必须承担责任,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立法的精神所在。

  权利要受到最大化的保护,就需要其在受到伤害之时,能祭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武器。

  虽然有可能因执行力的问题,使规定的效力打折,但有法律条款和没有法定条款,对权利保护的层次完全不同。因为后者是对权利的绝对重视和尊重,使之免去了“没有法律依据的恐惧”。无论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需要,还是实行依法治理的需要,都亟待增加社会公众的“权利选项”。甚至可以说,这样的选项越多,这样的社会才越成熟。站在这个意义讲,“不得设最低消费”其实也是法律精神和权利意识的普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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